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欺骗妇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?
山东烟台。 2020年4月初至4月22日,张某冒充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侦大队民警,骗取被害人曲某的信任,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。 案发后,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。
((2020)鲁0613行初158号))
1. 骗取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诈骗罪?
《刑法》第266条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: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本法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根据上述规定,诈骗罪的保护对象只能是公私财产,发生性关系不是诈骗罪的保护对象。 因此,采用欺骗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不构成诈骗罪。
2. 骗取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?
刑法第236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罪论处。
据此,强奸罪分为两种:一种是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; 另一种是与十四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自主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。
由于少女身心不成熟,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,无法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,更没有反抗能力,因此,无论施暴者使用何种手段,也无论是否少女无论自愿与否,只要与少女发生性关系,就是违法的。 性行为的自决权受到侵犯,强奸罪成立。
因此,骗取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,构成强奸罪,从重处罚。
并且骗取妇女(14周岁以上)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。 其根本原因在于,无论男方用什么手段欺骗女方,只要女方意识到自己想和男方发生性关系骗取他人的USDT算诈骗吗,并且自愿同意并同意,就说明双方的性关系并不存在。违背了女方的意愿,强奸还不够。
3.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诱骗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?
《刑法》第279条规定,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 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据此,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。
首先,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”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况: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 2.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; 3.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
其次,招摇撞骗是指不求任何利益,以虚假身份炫耀欺骗。
最后,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所侵犯的法益不同。 招摇撞骗罪侵犯国家机关公信力,诈骗罪侵犯财产权。
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,显然同时侵犯了两种犯罪的合法权益保障。
在本案中,张某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 双方发生性关系时,受害人是自愿的。 因此,张某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对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,不构成强奸罪。 然而,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违背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。 ,构成招摇撞骗罪。
最终骗取他人的USDT算诈骗吗,法院认定张某犯招摇撞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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